黑龙江省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6〕3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年金作为一项规范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各项工作流程及运营规范在摸索中。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操作,加强管理,提高对企业年金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明晰工作流程,搞好工作协调,切实把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抓实抓好。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科(处)。其中省直企业、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中央企业子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及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备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负责。

 

鉴于企业年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具备从业资格。因此,为确保基金安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资格认定办法出台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原则上应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具备经办企业年金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四、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认真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年金备案复函。

 

五、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搞好宣传引导,积极推动本地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