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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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政府与市县(区)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通过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对因资金筹措不到位,未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对2000年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补发。企业改制时要优先清偿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以清偿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凡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规定缴费比例16%缴费的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至2010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按“协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2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新老办法衔接的过渡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 本意见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

 

4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八)凡我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九)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大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工业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十)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延伸到社区。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设立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点,负责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等工作。

 

(十一)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改制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改制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方便其参保、续保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十四)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经核实属应登记参保而不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依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核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和委托资质好、信誉高的中介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五)加大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力度。各级财政、经贸委(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清欠。对具备缴费能力但拒缴或故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企业改制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特殊困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缓缴,但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和职工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一次性清偿,企业欠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欠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六)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养老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义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十七)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拓宽基金筹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养老保险费征缴激励经费,调整为按固定征缴总量和当年增收两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奖励办法由同级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征缴激励政策,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十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九)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国务院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

 

(二十)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十一)各地要对本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定,摸清底数,做到记账到人、账账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认真测算做实本地个人账户所需资金。做实个人账户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二十二)建立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省级预算、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和上年上级财政补助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市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对未完成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加强扩面征缴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企业年金实施规定重新审核备案。

 

(二十四)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作,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劳动保障所(站)要按照赣办发〔2004〕13号文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职责,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基本养老金虚报冒领。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公共老年服务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二十七)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金保工程建设的投入,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总体要求,争取用1-2年的时间,建成覆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三级网络,建立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的网络化经办,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八)逐步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基金分险种管理,待遇分险种支付的经办模式。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二十九)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设人性化、规范化的业务经办大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岗位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月起实施,各市县(区)不另行制定涉及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