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35号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分别给2004年12月31日前和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3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再增加1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00元。

 

(三)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退职)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另行制定),在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后,每月再增加20元。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月增加9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加8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7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再增加4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3年12月31日签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70元。

 

(三)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长短分档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7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月增加70元。

 

(四)退休(退职)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后,每月再增加35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基金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仍不足的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