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东政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东营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征缴工作力度,健全“一票征缴”运行体系,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监督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认真落实各项离退休待遇,使企业离退休人员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个人帐户规模。我市各类企业及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除外)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城镇私营企业缴费比例2007年调整为15%,2008年调整到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此类人员的缴费基数自2006年起实行3年过渡期,2007年确定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2008年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和个人帐户对帐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用工人数和缴费基数而损害职工利益问题的发生。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缴和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要正确处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促使各类企业依法登记参保。各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开展联合执法,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保险诚信评价”体系,对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公开对外发布。要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市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的标准执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以2005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边推进边规范,促使企业年金工作有较大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八、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九、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对经办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和“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经办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要加强经办人员和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培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抓好优质服务窗口的创建,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相关业务链接:

  1.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