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7〕3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并按其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即基金部分日常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年终调账时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收、应付利息,按照要求核算结转责任金和调剂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保调剂金使用的监管。

 

二、调剂金申请、审批、使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保机构可以申请使用调剂金:

 

(一)申请当年调剂金结余在2万元以上;

 

(二)上年结转历年调剂金结余在3万元以上;

 

(三)基金运营正常,没有违规基金情况或违规基金已经收回,至申请日不存在运营基金到期未收回本金和应收利息情况。

 

三、调剂金审批程序

 

县级(含扩权县)农保机构申请使用调剂金时,填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核算表》一份,由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

 

市级农保机构申请使用调剂金时,填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核算表》一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

 

四、调剂金的调整和使用管理

 

对使用农保调剂金要严格掌握。上报审批调剂金时不得超过审批本年度结余调剂金的30%;本年度调剂金为亏损的不予审批;历年累计结余调剂金余额达不到3万元的不予审批。对本年调剂金亏损、前一年度未申请审批使用调剂金、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调剂金的,省厅酌情审批,但一般不超过历年累计结余调剂金的30%。

 

各市要对申请使用调剂金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

 

调整使用调剂金调账时,要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调账原始凭据,从农保基金账转到农保经费账后,按照《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管理规定》(冀民险[1997]8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支出,并严格支出手续,不得开支与农保工作无关的费用。未经审批不得动用调剂金。省厅对调剂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违规使用的要责令追回,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