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在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京劳社养发〔2006〕17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具体规定》(京工改办〔2006〕7号),现对在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在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已办理退休(含退职)的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高级技师和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其他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按照《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其他人员调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86〕26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根据《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87号)和《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104号)调整基本养老金后,2005年和2006年两年累计增加额未达到下列标准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足到下列月标准:享受局级待遇的,不足900元补足到900元;享受处级待遇的,不足470元补足到47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不足330元补足到33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不足900元补足到90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不足470元补足到470元;享受讲师及其以下待遇的,不足330元补足到330元。

 

四、经费列支渠道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