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5〕84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集体企业职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解决部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在本通知下发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生活确有困难的,不分原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发给基本生活费。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享受补助金由本人申请,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数额,按其差额确定补助,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费及补助所需的资金,市级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县级由省与县按1:1配套解决,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起执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执行到位,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