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8年)

杭劳社险〔2008〕10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负担,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9%。

 

二、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4%调整为12%。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2008年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执行。

 

上述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做好落实工作。


发布: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