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 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大帐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下,且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农民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上的部分被征地村,根据村集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参照本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三、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及以上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额度原则上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中政府承担部分,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级财政拨付。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帐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作出预算,分次纳入,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的增值部分。

 

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金,予以一次性缴清。其他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的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应适时调整。各地可根据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需对筹集标准进行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养老金的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中解决。风险基金在征地补偿时随时提取。

 

(四)对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相同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龄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少于5年。政府承担和集体补助部分的筹资额仍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变。其他人员缴纳保险费,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按规定缴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根据我市不同地域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6个档次。分别是190元、160元、130元、100元、80元、6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养老金领取标准原则上按上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也可选择更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费完全由村(居)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缴费标准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政府承担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

 

(三)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被征地后,未达到领取年龄之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二)被征地农民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不变,领取时可将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领取年龄后按规定直接领取养老金,也可将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同时建立风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根据农保基金政策执行。参保人员未到领取期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帐户金额。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统筹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管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各级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工作,实行部门联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经办机构启动经费和运转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的核定工作,落实征地补偿,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农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