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社险字〔2007〕112号


各市、县(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煤炭分局,自治区水利厅、农垦局统筹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区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县(区)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各地要严格执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转移信息真实完整。除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外,其它原有的转移资料(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号:宁社险经办4-2),作为转入地核对转移信息的依据)仍维持不变,同时,将职工首次参保填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号:宁社险经办1-5)一并随同转移,作为参保资料存档保管。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