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2005至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社发〔2006〕59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和《关于黑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5、2006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2005年度调整范围和时间

 

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2006年度调整范围和时间

 

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2005年度调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在按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可按高的标准执行。

 

(二)2006年度调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在按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可按高的标准执行。

 

(三)其它

 

1、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其中,退职人员当年再增加最多不能超过100元。

 

2、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中符合每年增发生活补贴条件的,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增发基数。

 

三、调整所需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国家补贴外,其余由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的基础上,按规定顺序填报统一制发的《2005、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基金审批报表》、《2005、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一式四份),按职工退休审批渠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对适当倾斜人员档案要认真审查,实行公示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做好发放工作,尽快将增加及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地要将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于2006年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等省直按管理的参保单位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及附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