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做好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劳社征〔2008〕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能满5年以上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我市并实际居住、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能满5年以上、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能满10年以上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和接续手续。在转入我市前形成多个账户的,原则上应由转入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原五县、省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原建筑业养老保险统筹之间流动形成多个账户的,可以直接合并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我市条件的人员,由办理参保手续的市或原五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个人账户基金到账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续手续。

 

六、经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跨统筹区成建制转移企业的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后,我市应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对跨统筹区转入我市的女性参保人员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其退休年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定。

 

二ОО八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