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具体工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户籍认定有疑义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五、待遇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的次月执行。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后,不再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六、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江南八区所需资金补助50%。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