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保险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7年12月31日前按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基本养老金。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2008年调整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存档各一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这次给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