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通知(2004年)

新政办发〔2004〕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退休后的待遇标准相一致,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统一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仍按原基数缴费。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业主应缴纳的20%的缴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应缴纳的20%由个人缴纳7%(最终缴纳8%),其余部分由业主负责缴纳。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发布:20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