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年)

金政办发〔2010〕3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之和调整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比例按《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在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补缴金额由所在单位承担;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补缴金额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对个人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市医保处批准,可继续按月缴纳,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购买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含按照金华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的单位)人员,每人每年由市医保处购买2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历年结余经费中列支。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1.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每份80元,医疗费用保险额8万元,居民可购买多份,累加计算医疗费用保险额。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在每年的9月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其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每年的4至6月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购买方式原则上通过与工商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银行代扣。

 

3.在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与起始购买年份及连续购买年限挂钩:2010年起连续购买的,支付90%;2011年及以后连续购买的,第一年支付60%;第2年支付65%;第3年支付70%;第4年支付80%;第5年支付90%;连续购买10年(含)以上的,支付95%。中断后再次购买的,购买年限从再次购买之年算起。

 

4.在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3000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予以补助:2010年起连续购买的,补助40%;2011年及以后连续购买5年(含)以上的,补助40%。

 

5.应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处结算;应由参保对象自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对象直接结算。

 

6.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

 

四、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