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9〕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关于在全区初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努力缩小城乡、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和做好各项保障制度间衔接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在城镇居住的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自治区实际,现就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要统筹考虑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三大制度的整体衔接,本着全覆盖、方便参保、方便就医的原则,对随子女或其他原因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老年人选择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要持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的未参保证明或转移手续,到居住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在城镇居住农村户籍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