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续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劳社医〔2009〕19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为妥善解决本市范围内人力资源跨地区流动形成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跨制度险种变更等问题,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现将《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续接试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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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续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妥善解决本市范围内人力资源跨地区流动形成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跨制度险种变更等问题,促进人才资源跨地区流动,创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制度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其转出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6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余额可随医保关系转移划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再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必须及时办理续接手续,并且补足转移期间间断的医疗保险费。自原参保地医保关系终止起6个月内续接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续接的,自办理关系转入之日起,执行转入地关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的政策(以下简称“挂钩政策”)。

 

所谓“挂钩政策”,是指各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人连续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之间的关系。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满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统筹基金支付按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分段执行。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前存在缴费间断的应予补足。补缴时,可按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全额补缴,亦可按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部分补缴。全额补缴的,在提取统筹基金后,余额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补缴的,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医疗帐户。

 

所补费用由转入地按当期缴费标准收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间断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居住地和户籍同时变更或流动就业,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后,转出地保留其医保关系到缴费年度期满,缴费年度内继续享受转出地居民医保补偿待遇。居民医保关系转移必须按时办理续接手续,缴费年度期满起6个月内续接的,不实行“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6个月续接的,则作为新参保人员,执行转入地的“挂钩政策”,自办理转入关系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并要求转入的,应补缴其居民医保期间与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补缴时,按当期住院统筹缴费标准确定补差金额;补缴后,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执行职工医保“挂钩政策”。转入职工医保6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且在居民医保缴费年度内的,仍由原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基金补偿。

 

第六条 确无能力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为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由企业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旦条件具备,即应转为职工医保,并按规定补缴居民医保期间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差额。补缴后,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参加“四有”村建设的村集体组织,可为其新农合参合人员整体转入居民医保,不执行居民医保“挂钩政策”。

 

第八条 新农合参合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其他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转入就业地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自办理之日起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挂钩政策”,新农合缴费年限需要合并计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须补缴职工医保费,应补金额按转入地当期职工住院医保缴费标准确定;转入居民医保的,不执行居民医保“挂钩政策”。



相关业务链接:

  1.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