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保障参保(合)人员随时参保登记、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二、对参保(合)基本医疗保障转移接续涉及跨制度、跨地域出现的问题,各地要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加强宣传,用制度来推动参保(合)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并保障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害。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要从实际出发,先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并积极推行地区间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逐步实现自治区境内关系转移接续。跨省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尽快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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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 (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各类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四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职工医保,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他方式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参保(合)费;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就业的,也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六条 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当地职工医保;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第八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九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参保地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 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 (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参保(合)凭证统一设计(式样附后)。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识别码,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 (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脱离工作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参合人员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城镇职工参保的,其原参保(合)年限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