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0〕19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7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22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继续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属地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各统筹地区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人社厅发[2009]149号文件要求,按月填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表》(人社厅发[2009]149号文件附件),并于每月10日前以纸质版和exel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

 

联系人:马俊杰

联系电话:0991-8877416、传真:0991-8870034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监察厅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