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5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1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无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可按本通知自愿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以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三、缴费年限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符合参保范围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以上年社会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水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照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照3.1%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照4%划入;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养老金5%划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划入。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满6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五、其他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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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