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转发《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12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 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的20元,仍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7〕94号)规定的省级、州(市、地)级、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补助,即省级财政补助70%(14元),州(市、地)县承担30%(6元),增加的 4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入统筹基金。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 18岁以下居民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0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以及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的筹资标准由200元提高至240元。

 

三、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统筹地区要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提升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尽快实现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