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 关于鼓励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人员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人社〔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牡会保障局: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墓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2000]10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2003]综135号)精神,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时间连续足颧缴纳医疗保险费,若发生中断缴费,则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中断缴费的补墩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也随之增长。为切实减轻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压力,鼓励他们继续参保,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经研究决定,对于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中断缴费或应按规定时间参保而未参保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补缴历年医疗保险费。从2013年1月1日起,补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请各县(市、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把尽可能多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他们真正享受到政策的优惠。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