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3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三行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抓紧时间,制定经办规程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登记管理的具体经办规程,并于 6 月 1日前报省医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处备案。

 

二、 服务到位,做好管理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经办流程规范有序,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医保中心,以确保变更后的正确信息能及时上报部社保中心。

 

三、 规范信息,及时反馈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医保信息,逐步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根据转入、转出人数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情况,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由各设区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传真至省医保中心。

 

四、 加强协调,搞好统筹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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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69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称《申请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所称《联系函》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所称《信息表》是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参保人员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 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2.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可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4. 生成《信息表》,可将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5.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或本人银行账户,划转到原用人单位的由其单位支付给本人。

 

6.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由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填写《申请表》。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 根据参保凭证、《申请表》、《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 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4.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我省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外省市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三)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生成《信息表》,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障编码。

 

(六)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外省市流动到我省就业的,在我省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 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新就业地后,由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 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 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四)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并在部网站上已公布参保凭证样张,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函、表的样张,详见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 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九条 本规程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