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

韶人社〔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07]78号)和省医改办与我市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三级医院:由原在职人员45%、退休人员50%,提高为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65%;

 

二级医院:由原在职人员55%、退休人员60%,提高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

 

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由原在职人员65%、退休人员70%,提高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在职人员每人500元、退休人员每人600元,提高为在职人员每人550元、退休人员每人700元。

 

二、提高特殊病种门诊补贴标准

 

(一)一类特殊病种由原一个年度内补贴500元,提高为600元;

 

(二)二类特殊病种由原一个年度内补贴1000元,提高为1200元;

 

(三)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特殊病种条件的由原一个年度内补贴1200元,提高为1500元。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死亡的,补贴标准不再按月折算,按全额给予补贴。

 

三、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4年及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内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

 

本次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