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2011年)

青人社厅发〔2011〕10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报销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1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再提高80元。增加的80元财政补助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的筹资标准由200元提高至2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以及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的筹资标准由240元提高至320元。

 

增加的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补助64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6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7〕94号)规定,省级财政补助70%(11.2元),州(市、地)县补助30%(4.8元)。

 

二、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助水平。自2011年7月1日起,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45%提高到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65%提高到75%,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原75%提高到85%。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补助水平后,各地要认真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合理使用基金,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率,既要保证居民看病的必要支出,又要避免浪费,使政府的补助用之于民,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参保带来的实惠,实现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