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扩大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今年是完成医改任务目标的关键性一年,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及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11年度工作要点,加大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力度,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要确保待遇足额支付,保障到位,今年财政对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各地根据实际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请各地在6月底前,将确定的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报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已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支付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在“保住院、保大病”的基础上,重点提高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等门诊大病待遇水平,鼓励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之前建立门诊统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