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2009年城镇树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1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 号),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2009年政府补助资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各市(不含长春市、延边州)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各县市(不含延边州所属县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不变;各市州(不含长春市)、县(市)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各市(不含长春市、延边州)成年人个人缴纳160元,各县(不含延边州所属县市)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80元执行。中央、省、市、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7元,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18元。

 

(二)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缎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墩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县财政补助28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县财政补助16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休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各地要按补助标准落实补助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补助标准和缎费标准(含个人缎纳标准),要做好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足额征收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结算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9日


发布:200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