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汕民通〔2008〕9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联合拟订了《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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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享受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资助:

 

1、低保对象。

 

2、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以内。

 

3、经残联确认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包括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4、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

 

二、资助标准

 

上述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参保人每人每年120元。

 

三、资助资金来源

 

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资助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的资金,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四、办理方法

 

(一)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下称困难居民)参保的办理:

 

1、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时,应携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资料,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参保时,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报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后,持申请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3、区(县)民政部门、残联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的名册(纸质和电子版,下同),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定参保人身份。以后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新增加和减少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名册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

 

4、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于每月15日前,将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居民名册分别送同级民政、残联确认后,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前汇总辖区困难居民名册及资助金额,报同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确认,并将经确认的困难居民人数和资助金额于每年的7月31日前报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的8月10日前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的金额,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文件金额,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二)资助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的办理:

 

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时,应当以市福利院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和资助金额由福利院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5月底前持名单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的保险费市财政局、民政局将在下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时给予核拨。

 

五、资助的调整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资助的对象、资助的标准、资助资金来源等需要调整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拟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