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市调整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

梅市人社〔2010〕67号


市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以来,我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 (现行标准为1670元/人·年)。据统计,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参保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已大幅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参保的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退休人员),因企业关闭、破产、解散、转制等原因,符合《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梅市府办〔2000〕38号)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或符合《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6〕43号)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缴纳标准由原来1670元乘以10年,调整为2974元乘以10年。

 

二、各县(市、区)参保的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属在本统筹地参保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标准:凡低于2009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用支付水平2555元的,按2555元的标准缴纳,高于2555元的可按本统筹地区参保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水平为标准缴纳。

 

三、市直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变,仍按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缴费6元,个人缴费4元),一次性趸交20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