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1〕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67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经2011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350元、未成年人240元(含大学生),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11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40元。因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2011年保费(成年人100元、未成年人30元),本着方便参保居民的原则,2011年个人缴费增加部分(每人10元)在缴纳2012年的保费时一并补缴。2012年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20元和未成年人5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标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成年人2.5万元以内的按照政策规定比例支付,2.5万以上到6万元以内的按照90%的比例由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未成年人3.5万元以内的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3.5万元以上到6万元的按照90%的比例由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3年提高到12万元以上。

 

完善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办法。采取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与待遇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同时,取消洪府发[2008]5号文中规定的缴费激励机制相关规定。

 

三、调整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限。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对于在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缴纳跨年度中上年度的保费,缴纳上年度保费的可以按政策规定支付上年度的医药费用,未缴纳上年度保费的,下年度参保时不需补缴上年度的保费。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内置放材料的最高限价标准。将体内置放材料的最高限价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五、提高门诊特种病的支付比例标准。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

 

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2011年年底前,全市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