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 关于灵活就业办理医保相关业务的通知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了方便你们了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费用缴纳

 

⑴、2009年度曲靖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437元,依据相关文件规定,201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437元,按12%的比例计算,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510元。

 

⑵、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或未持《再就业优惠证》但已办理了《失业证》的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按2437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1462元,缴费比例为12%,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106元。

 

⑶、已到曲靖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续保手续,且费用已缴到2010年3月的参保人员,可持医保IC卡、身份证直接到麒麟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10年4月5日至5月25日止。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中断缴费后又要求办理续保手续的,应补缴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⑷、根据《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加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持退休证、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最后年度缴费税票、身份证、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⑸、若医保IC卡上信息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请到市医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变更后,凭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地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⑹、市本级国企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续保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半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半寸照片一张、医保IC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登记手续,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开具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到麒麟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同脱保处理。

 

⑺、每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曲靖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税务局进行数据整理,期间暂停办理业务,其余时间正常办理。

 

二、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缴清当年医疗保险费后,曲靖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月核定划入个人帐户。医保IC卡的使用请参阅《社会保障IC卡使用指南》。

 

三、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医疗保险费已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需住院治疗时:①、市内住院:应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当年缴费税票、医保IC卡、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具垫付证明,尔后进行住院治疗(特殊情况除外);②、需转院治疗的:凭转院证、医保卡、当年缴费税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垫付手续。跨年度住院的应在12月31日结算当年费用,在次年1月15日前到市医保中心结算,逾期不予结算。

 

参保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待遇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