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残联〔2010〕54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积极做好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现将《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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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全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救助对象

 

持有我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和残疾人证,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合、参保)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

 

二、保障救助措施

 

(一)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二)持有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在门诊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内的专用药物费用,凭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比照病人所在的统筹地区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执行。

 

持有参保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进行门诊治疗,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安排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办法确定。

 

(三)持有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在省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同时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可参照病人所在的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在省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同时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适当降低起付标准;其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可参照病人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

 

(四)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在根据前款进行补偿报销后,再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在普通门诊就诊或一年内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基金重点救助。

 

三、救助补偿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补偿对象或其监护人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残疾人证、参合(参保)证等到乡镇(街道)残联登记,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可于省残联网站下载),经申请、审核、公示,再由县(市、区)残联复核。

 

(二)县(市、区)残联汇总需要救助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资料,报民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对低保户中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合(参保)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县(市、区)残联根据《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花名册,交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新农合报销补偿审核依据。

 

住院治疗患者凭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发票回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手续。

 

门诊治疗患者凭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及发票回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手续。

 

(四)市、县(区)残联依据《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每年度汇总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花名册,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特殊病门诊、住院就医费用报销审核的依据。参保贫困精神残疾人因病情需要跨统筹地区住院治疗,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凭当地残联提供的、并经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单据等,到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

 

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就医费用报销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组织实施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残联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深入筛查并提出保障救助的对象;帮助保障救助对象办理救助补偿手续,做好全过程衔接和服务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为贫困精神残疾人代缴参合或参保资金;做好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四)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协调民政、人社、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及时拨付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及医疗救助资金;做好救助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人社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与落实参保或参合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监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为参保或参合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便捷的报销补偿服务,规范简化办理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牵头,残联、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市残联、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每年度应将本地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情况,及时总结上报省相关部门。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追回流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业务链接:

  1.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