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09〕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宗教局、民政局、卫生局:

 

我省现有各类宗教教职人员近4000人,他们担负着主持宗教活动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责任,同时承担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任务,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加强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下称“宗教单位”),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到单位所在地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宗教教职人员按所在宗教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宗教单位位于农村的,也可统一选择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三、宗教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宗教单位自筹,个人缴费部分由教职人员个人负担。宗教单位及其教职人员参保缴费基数难以核定的,应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城镇其他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的宗教单位教职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可比照参保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或之后,可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六、各宗教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宗教单位的医疗保险负责人要经常主动与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识,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本宗教单位教职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解释及参保手续办理、保费缴纳、教职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等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出台的有关文件,要及时下发和转送到属地宗教单位。

 

七、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对于鼓励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宗教、民政、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宗教工作和宗教教职人员群体的特殊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力度,尽快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保险的参保和就医问题。

 

各地不得以宗教单位未参加城镇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接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