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29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省内平稳转移,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国家医改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衔接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时,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转移。

 

三、从外统筹区转入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最后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在最后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以本人退休时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补缴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差额部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部分只累计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四、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转移前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转入地续保时补足,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除正常调动工作人员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从续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享受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时,应将有关转移衔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参保转移人员。

 

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

 

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的缴费能力,可以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时,应以转入时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一次性缴足其历年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后,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方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人员因脱产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或到国外学习与原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学习期间封存其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毕业或回国后继续参保的,恢复其医疗保险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九、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制定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流程和表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相关业务链接:

  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