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劳社局发〔2009〕39号


各县、特区、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驻市企业及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1]55号)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住院医院级别确定。

 

(一)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每次200元,二级医院每次400元,三级医院每次600元;市外转诊转院每次1500元;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三)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由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二、自2009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6万元。

 

三、将门诊特殊病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门诊特殊病种目录: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病症。

 

(二)、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四、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应由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



相关业务链接:

  1. 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