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在省城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办发〔2009〕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在省城就医,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 已开发在省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长期居住、异地安置及转诊等原因需在省城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时,都应当纳入异地就医管理服务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省城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因长期居住、异地安置的,需持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异地就医登记表(或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因病转诊的,需持由转出医院填写、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住院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及《医疗保险证》。

 

三、参保人员在省城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持相应材料及省城医保定点医院的《入院通知单》,到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医保科要暂时保存《医疗保险证》、《备案表》等。医保定点医院对此类病人要实行单独管理,省医保中心将纳入医疗保险工作日常检查及年度考核范围。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保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用药、合理收费;将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信息系统”。

 

五、参保人员出院时,住院信息完全上传,费用全部现金结算。医保科核查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盖章)、票据是否齐全后,在《备案表》加注意见并盖章,与《医疗保险证》一同返还参保人员。

 

六、参保人员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票据和《备案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 VPN专线,从省医保中心数据库下载相关就医信息。

 

七、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经济、医疗纠纷时,医保定点医院医保科要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通知省医保中心。

 

八、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管理的太原铁路局及省电力公司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统筹地区的实施准备工作。

 

附件一:省城就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二: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住院备案表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