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缴费档次,5月1日开始缴费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网站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个人缴费档次,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建议参保人通过网络渠道申报个人缴费档次,无须现场办理;缴费时间也延迟至从5月1日开始。

 

根据公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在4月30日前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或到各县(区)社保局、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窗口申报个人缴费档次。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按月缴费的参保人5月份缴纳1-5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逾期没有申报的,将按公告公布的标准过渡到相应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过渡标准详见下图)。如参保人对过渡后的缴费档次有异议,可在缴费前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需要本人申报修改缴费档次,不适用过渡标准。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按每年120元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