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存放档案人员续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险字〔2001〕10号


为了减少参保人员流失,保证离开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得到接续,现就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存放档案人员续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将档案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可由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续保或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办理续保人员缴费业务,并及时为其续建或补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其以前工龄(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的,应予补缴,下同)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国有企业职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将档案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如在原单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其以前的工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视同缴费年限(该补缴的必须补缴);存档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存档期间继续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档案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可由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或参保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从录用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断缴年限可允许其补缴。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破产企业失业职工、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自存档之日起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战士自谋职业的,可将档案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并从存档之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军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干部按复员对待,原部队已给予一次性军龄补偿并领取复员费的,其原军龄不再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从投保之日起计算。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后将档案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可从存档之日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跨地区、跨行业(含兵团)自谋职业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工介绍机构存放档案的人员,可凭存档机构开具证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存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作一次性处理,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