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社险局〔2002〕16号


各人事代理单位、人事代理人员:

 

为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人事代理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精神,现就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代理的范围和对象

 

1.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留、存放在省人才流动中心,本人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行业统筹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行了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

 

2.原已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状。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方式

 

1.缴费基数:工资收入在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成建制参保的,按照对企业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方式:原则上每年续签人事代理合同时一并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或一年分两次缴纳,由省人才流动中心代办收取,并记入由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和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的《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障手册》。

 

4.省人才流动中心将代收的养老保险费每季划转省社保局统一管理,并提供缴费明细情况。每年底,省人才流动中心与省社保局进行核帐。

 

三、提交材料

 

1. 人事代理存档合同书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

 

3. 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

 

1.首次参保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以上材料,同时发放《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障手册》。其中对以前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只有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方可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否则,只能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2.人员流动时,按以下情况办理:

 

(1) 跨区域转入的,由省社保局核定,省人才流动中心办理。

 

(2) 跨区域转出的,由省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

 

3.按规定未办理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提交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原始档案),由省社保局认定。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1.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社保局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并记入到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余部分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4.人事代理人员参保期间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省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续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5.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享受条件:人事代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经省社保局审核、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2.计发办法: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时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规定计算。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享受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人员,按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