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2002年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2〕103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精神,我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采取普遍调整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三、调整标准

 

(一)普调标准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2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调增3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40元;满 3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调增5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调增20元。

 

3、因工致残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此次调增水平低于40元的,按40元调增。

 

(二)在普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部分人员调整水平

 

1、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增40 元。对于本款中同时具有两重以上身份的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的待遇标准调增。

 

2、退休人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后,一类区基本养老金低于325元的提高到325元,二类区低于295元的提高到295元,三类区低于265元的提高到265元。

 

(三)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对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增3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致残退休人员调增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仍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核并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办理;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调整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执行结果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缓解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快将调增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