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3〕11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实行了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在企业或参统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现改为私营企业后, 其缴费标准可以改按私营企业的缴费费率;改制为股份制、民营等其他经济类型后,其单位缴费比例仍应按20%执行,不得改按私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城镇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年度内的缴费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当年的缴费要当年清缴,上年度的欠费次年不再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据实记载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允许达到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上述人员自愿延长其缴费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时间以后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和参保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再就业或就业不稳定的,个人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意愿,并且有相应支付能力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和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出中心的年龄偏大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满40岁以上),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原固定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协议,可由企业以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接续记录和跟踪服务。

 

七、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破产、解散、改制、重组、劳动合同期满、下岗出中心等原因与原企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暂时中断缴费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对其中断缴费前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填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由本人签字认可。凡有欠费的破产、解散企业,要清理追缴欠费,无力清偿欠费的,原企业或参保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月数,不得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人员数据库,并为接续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八、各地要对2002年底前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至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要尽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为了妥善处理历史上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需相应调整有关政策,对补缴事宜予以规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要求补缴2002年12月31日之前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采用以各年度全区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乘以年度自治区统一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再乘以补缴月数的方法计算。1999年1月1日以后欠缴期间的缴费费率,可以按宁政发〔1998〕93号文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18%费率计算,在缴费基数及缴费方式上,允许缴费个人按文件规定进行选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记帐对照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个人要求补缴的,可以按上述办法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到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1995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部分,缴费记帐额按规定记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1996年1月1日之后的补缴部分,按规定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含利息),并向职工个人公布认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应计个人帐户金额后的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十、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经批准缓缴的,均应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欠费信息库,分别记录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征收情况。

 

十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应以欠费等理由而拖延。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因各种原因出现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改为:年度内全额欠费,其缴费工资基数为0,指数为0;年度内部分欠费,按缴费月数折算指数(即为实际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指数)。

 

十二、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各地要继续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尤其是对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管理,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实行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转换工作思路,适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通过全面清理和建立规范的养老保险数据库,完善对帐制,开设业务直办窗口,为企业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使我区的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序发展。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