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3〕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从业人员都能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报缴费基数,按17%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方式一般可按月或按季、半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含延期利息);缴费时间累加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未缴费的月份和年份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因故中断缴费,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待其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时,应将其实际缴费年限累加后,采取向前推算的办法计算出最后一次缴费年份,并以推算出的该年份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其“12N”应为本人缴费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后一次缴费月份之间所含自然月数之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