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3〕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总额的21%调整为20%,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总额的18%调整为16%,私营企业主按24%比例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的18%调整为16%,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雇用人员缴费的比例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职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的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