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1年)
鄂劳社办〔2001〕299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执行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提高的标准,即级别工资提高额与基础提高额之和,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提标金额见附表。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以贯彻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套改时确定的为准。
今年已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不得再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时间
本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待遇所需经费渠道
企业离休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高待遇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和统筹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标准表(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