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关于当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办函〔19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年以来,我部正着手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方案,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由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和系统性强,一旦发生偏差,改起来困难。因此为了今后工作有计划地顺利开展,各地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确定试点县(市),统一布署工作。此外,国务院(1991)33号文件下达后,在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办法未出台前,其它部门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新的养老保险(过去已开展的工作暂先不动)。若继续扩大范围,或开展新的养老保险,请各地将有关情况报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以上通知精神,请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发布:199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