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娄人社函〔2021〕7号
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 1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企稳岗稳就业作用,现就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一般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人力资源服务 企业可为实际用工单位中除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单位之外的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申请一般稳岗返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身按 参保企业要求申请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标准
裁员率以实际用工单位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失业保险 减少人数或劳务派遣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劳务 派遣人员参保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的数值取较低值作为 用工单位裁员率。计算公式为:
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上年度年初派遣员工失业保险参保 人数-上年度派遣员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度年初派 遣员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领金人数裁员率=上年度派遣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上年度派遣员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三、单位申请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申请的上年度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全年均在有效期内;
(二)截至上年度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参保单位在本 统筹区为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参保单位无历史欠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在补缴上年
度及以前应缴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一般稳岗返还);
(四)上年度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员工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 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其中, 使用领金人数裁员率时还需满足实际用工单位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保减少数不超过实际用工单位参保劳务派遣员工总数的 20%;
(五)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 保政策;
(七)非严重失信单位。
四、 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除财政全额 拨款、差额拨款单位之外的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单位返还其上年度 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实际 用工单位为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返还 标准为70%,实际用工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为100%, 同时属于以上类型时,按较高标准返还。
五、 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按要求准备以下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实际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派遣(社 保代理)协议(合同);
4.所有实际用工单位每月支付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款项 凭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具的收款发票;
5.各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发放表;
(以上资料需提交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6.XX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一般稳岗返还表格(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表格附件3、4用A4纸打印,其他均用A3纸打印。采用“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的提供附件1至附件7;采用“领金人数裁员率”的提供附件1至附件10);
7.《代理申报失业保险一般稳岗返还协议书》;
8.《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失业保险参保地管理原则,代为同一统筹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实际用工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XX年度一般稳岗返还时,同一统筹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必须对符合条件的所有单位一次性进行申请,不得分批次申请。(2020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二)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系统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协议(合同)、 财务往来票据凭证、XX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一般稳岗返 还表格等资料进行比对,审核各用工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 额和实际用工人数及变化情况;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汇总的应拨付金额数据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网上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名单,在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相应资金拨付流程,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账户。
附件:
1、附件1至附件 11
2、代理申报失业保险一般稳岗返还协议书
3、申请失业保险一般稳岗返还承诺书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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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附件1-11.xls [2021-01-22]
来源: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