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社保局(中心)、市本级各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核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20〕64号)和《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的通知》(内社险发〔2021〕2号)要求,现就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发范围

 

每年自治区养老保险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履行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

 

二、预发条件

 

(一)新增退休人员

 

1.企业参保职工需预缴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当月,且无历史欠费;灵活就业人员需截至退休前一年无历史欠费,或已按文件规定预缴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当月;

 

2.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3.已审核账户信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职转退休”等关联业务。

 

(二)退休死亡人员

 

1.已领取养老金;

 

2.不存在需要退回多领养老金的情况;

 

3.已办理“死亡退保”业务;

 

4.预发丧葬费人员不能注销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三)在职死亡人员

 

1.截至死亡时间养老保险不欠费;

 

2.已办理“死亡退保”业务;

 

3.提供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三、预发待遇的核算办法

 

(一)养老金预发核算办法

 

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上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并进行预发,待本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对预发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和清算。

 

(二)丧葬费预发核算办法

 

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按自治区规定的预发标准(上年度丧葬费标准的80%)进行预发,待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对预发的丧葬费进行调整和清算。

 

四、注意事项

 

(一)退休申报业务以及其他退休相关业务仍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二)预发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待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其所属单位需及时为预发人员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并对预交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否则将无法核算正式养老待遇。

 

(三)预发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需自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已预缴人员需自行对预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未能及时缴纳或清算养老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缴费年限及养老待遇,同时也将影响正式养老待遇水平的核算。

 

(四)死亡人员预发丧葬费之后,领取预发丧葬费的银行账户不能注销,否则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公布后,将无法补发差额部分。

 

包头市养老保险中心

2021年1月22日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