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三、我省将继续改革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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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