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0〕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个体参保人员,非本人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缴费的,在当年4月底前足额存款到代扣代缴银行账户并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银行代扣代缴时,参保人员代扣代缴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含银行扣取年费后造成不足的),但在3个月内足额存款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计划,代扣代缴银行直接扣款,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代扣代缴银行存在多个账户,误缴款到非代扣代缴账户或代扣代缴账户银行卡挂失补办导致账号变更,代扣代缴不成功的,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银行账户变更并完成足额补缴的,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四、由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环节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代扣代缴不成功的,参保人员在按计划足额补缴后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五、本文件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08